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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观点|张南: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2-06-23   点击量:

   

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张南副教授近年来致力于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大众媒体国际传播,担任CGTN兼职新闻评论员,曾完成《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知识产权部分新闻评论等工作并撰写Opinion评论员文章二十余篇;她同时致力于该领域的学术传播,出版英文专著、发表SSCI英文文章并获得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基金,撰写并录制《中国专利法最新亮点》等系列英文短视频。本文基于她的一线新闻和学术工作经验,旨在培养涉外法治传播人才队伍,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力量,塑造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良好形象,积极发挥智库学者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

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一辑并被中国知网数据库收录。

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分析

摘要: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十一项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国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以负责任大国形象参与  国际事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效渠道是推动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本文结合笔者在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担任知识产权法治新闻评论员和发表的二十余篇新闻社评的一线经验,提出七方面问题,并将理论结合实践,总结出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七项具体策略,以促进未来的国际传播发展,壮大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人才队伍。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法治 国际传播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受众 策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2月1日出版的第三期《求是》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习近平主席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六项举措。其中第五项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竞争。他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国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21年5月31日下午就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建强适应新时代国际传播需要的专门人才队伍。要加强国际传播的理论研究,掌握国际传播的规律,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高传播艺术。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黄进教授所说,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开展涉外法治工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进国际法治、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2] 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中的一线工作经历、亲身感悟和经验,以如何更好地构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框架为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践,提出七大具体策略,以期达到更好地向世界展现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目的。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的基本语义

首先,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和“国际传播”各自的概念和范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理论的核心范畴是法治观。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石和思想引领。知识产权法治思想是一整套把握指导方针、法治本质特征、法治价值构成、法治基本原则以及法治推进方式等内容在内的法治理论体系。它以法律规范为对象,回答和解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基本问题,表达了知识产权法律构建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协调性和妥当性等基本认识。[3]

国际传播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国际传播就是指人类信息跨越国家边界的交流和流动,即跨越国界的信息传播。国际传播可以“通过政府、组织、个人进行的跨越国界的信息传递过程”。[4]  在狭义上,国际传播是指跨越国界的大众传播即国际大众传播,其传播主体往往是国家政府。[5]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李智教授在《国际传播》一书中,很好地从传播主体、传播形态和首要特征三方面区分了广义传播和狭义传播的不同特点:前者传播主体是政府、组织、群体和个人,传播形态依靠大众传播、组织传播、群体传播和人际传播,首要特征是跨国性;后者传播主体是政府,传播形态依靠大众传播,首要特征是政治性。[6] 同时,李智教授提出广义的国际传播主体自身复杂多样,因此在考察国际传播现象时除了一般传播学的“5W”研究模式外,还应该加强对国际传播主体和国际传播效应的研究,即:主体研究、控制研究、内容研究、渠道研究、受众研究、效果研究和效应研究七个本体部分。[7]笔者认为,在这七个本体中主体研究最为重要,因为传播主体是一切传播内容的源泉和起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传播积极性一旦被有效调动起来,其他六个研究本体中的问题则会迎刃而解。构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框架的策略分析,就要以主体研究为基础,结合其他六个研究本体展开分析与讨论。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的现状

(一)国家类型传播主体

根据笔者的观察,从国际传播广义范畴来说,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框架。从传播主体来看,国家作为主要传播主体的工作模式已较为成熟,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国际电视台(China Global Television Network, 简称CGTN)于2016年正式成立,属于副部级事业单位,其经典栏目Global Watch、China24和Opinion等自开播以来多次宣介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最新发展和鲜活事例。[8]其中非常典型的例子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CGTN拍摄制作的英文纪录片《中国专利》和CGTN2021年“两会”特别节目《依法治国》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报道。《中国专利》于2019年12月21日在CGTN英文频道面向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首播,提供了非常珍贵的历史素材,比如1985年4月1日中国专利局开放首日举行了专利申请受理仪式,当时的局长黄坤益在仪式上讲话,首位提交专利申请的胡国华先生回忆了提交申请材料等视听资料。这些历史素材全面回顾了中国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9]《依法治国》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报道于2021年3月8日在CGTN英文频道面向全球播放,介绍了中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的构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技术事实、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及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10]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上线英文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中英文版本。两者均获得2020年“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11]

(二)组织类型传播主体:跨国公司和中国高校科研机构

1. 跨国公司

一些中国企业在形成跨国公司规模的同时,作为组织类型的传播主体也开始重视在国际传播媒体上进行知识产权法治传播。例如华为创始人任正非于2019年1月15日在深圳华为总部接受了CNBC、彭博社、《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等多家外媒采访。并在当月17日举行的国内媒体圆桌会上对当时美方关于华为“窃取商业秘密”的指责明确地回应“华为绝对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华为在美国经历了几场大官司,都获得良好的结果。华为现在87,805项专利中,其中有11,152项核心专利是在美国授权的,我们的技术专利对美国的信息社会是有价值的。我们已经和很多西方公司达成了专利交叉许可。华为不能代表别的企业,但是我们自己是绝对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12] 在短时间内接受国外媒体密集采访,对当时的华为来说比较罕见,但也说明其能够根据需要,主动阐述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相关国际传播与表达。

2. 中国高校科研机构

中国高校科研机构,作为组织类型的传播主体在知识产权法治国际学术交流中起到长期和持久的作用。例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于2004年创办了国际学术交流平台“知识产权南湖论坛”。2019年的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就以“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以“新时代版权制度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司法”等七个分论坛为主要内容,汇集中国、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工作者1200余人为应对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建言献策,为构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贡献智慧。[13]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由上海市政府依托同济大学于2016年11月成立。她的前身——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聘请了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约瑟夫·施特劳斯教授(Joseph Straus)为顾问院长。同时,该院与世界WIPO学院合办的 WIPO-同济大学联合培养知识产权法硕士项目是中国唯一的此类项目。该院现有来自32个国家的国际学生 40人,占全日制硕士总人数 30.8%。该院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德国慕尼黑大学、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芬兰汉肯经济学院、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学院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14]

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自2021年推出了一系列“中国法”英文短视频作品,该项工作已被列入中国政法大学“十四五” 发展规划方案(2021-2025年),其中前三部视频聚焦于宣讲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最新亮点,已被China Daily运营的推特账号“@IPRinCN”、中国政法大学微信公众号、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送,在相关受众中获得较好的反馈。其中《中国专利法最新亮点》参评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类视频作品征集活动,从270余部参赛作品中脱颖而出,获评一等奖和最佳人气作品奖。《中国著作权法最新亮点》参加了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为积极建设促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环境和开创版权强国建设新局面提供了更加有力的舆论支撑。新的中国法视频正在持续录制和制作中。

(三)个人类型传播主体:国际组织公务员和学者

1.国际组织公务员

从个人类型的传播主体来说,笔者将其主要分为国际组织公务员和学者两类,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个人主体成为传播主体。据笔者观察,WIPO在很多部门都有来自中国的职员。同时,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也从2018年起通过WIPO硕士生项目选派学生到位于瑞士日内瓦的WIPO总部实习。[15]

2.学者

知识产权学者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中的传播形式主要是国际大众媒体推介和发声、在国际期刊发表外文论文和在海外出版外文学术专著等。在国际大众媒体推介和发声方面,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包括笔者在内的来自我校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国际法学院和其他机构的学者都曾担任过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新闻评论员,撰写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评文章,具备高校智库服务和国际传播的一线工作经验。例如,笔者曾经在2018年7月1日CGTN China 24栏目接受直播采访《中国创意产业保护和中国知识产权》,对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意产业进行了相关立法、典型案例和已公开数据的介绍与分析。

在国际期刊发表方面[16],现状呈现出擅长学术国际传播的学者与高校优势突出、国际期刊平台也相对集中的特点。笔者研究了Westlaw、Lexisnexis和Heinonline三个主要英文数据库,选取在2010年1月至2020年12月之间,作者(包括独著和合著作者)工作单位是中国大陆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法学论文进行统计,结果如下图:

笔者从上图观测到,2010年至2020年间能够在英文三大数据库检索到的以中国大陆高校或者科研机构为作者单位的英文论文共66篇。[17] 2012年和2016年是发表量最高的年份,每年各发表9篇;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是持续的高峰期,年发表量分别是8篇、9篇和8篇。笔者在三大法律数据库中进一步挖掘发现,高峰期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有知名教授主动组稿,国际期刊出版了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特刊。从发表的国际期刊平台统计来看,笔者的母校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Queen M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London)主办的SSCI期刊《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知识产权杂志》(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发文量位居第一,共15篇;《美国版权协会会刊》(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发文量位居第二,共11篇;《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发文量位居第三,共7篇。高产的作者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和浙江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法学院。

在海外出版外文学术专著方面,全球第一大科技图书出版公司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 Nature)是涉猎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主题最多的出版社。根据笔者统计,自2008年1月至2021年2月,施普林格·自然出版社已出版16部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英文学术专著或论文集,其中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6年每年各出版1部;2014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每年出版2部;2017年达到最高值出版3部,2009年、2013年和2015年没有相关文献出版。[18]其中独著作者工作单位是中国大陆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有3部[19],第二作者工作单位是中国大陆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有1部[20] 。同时,笔者也对在法律出版行业内比较有名的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UK)、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K)、荷兰科威法律国际出版社(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和爱德华·埃尔加出版公司(Edward Elgar Publishing)进行了近期中国知识产权法图书出版检索,发现剑桥大学出版社于2017年出版1部,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1部,科威法律国际出版社于2012年和2016年各出版1部,爱德华·埃尔加出版公司于2011年出版1部。其中,牛津大学出版社的专著作者之一来自于中国大陆科研机构[21],科威法律国际出版社于2012年出版的专著作者来自中国大陆高校[22]。同时,笔者检索了历年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项情况,发现截止于2021年之前共有1211本专著立项,其中只有5项与知识产权法治有关:以法文、韩文出版各1项,以英文出版共3项。知识产权法治出版物仅占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所有立项出版物的0.4%。[23]

(四)国际传播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第一,在主体研究方面,国家作为传播主体具有权威性和很强的影响力。如上文所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CGTN有多次成熟的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中英文报告。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其他部委或国家机关作为国际传播的潜在主体目前并不太活跃。同时,笔者也观察到除了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强的地区之外,其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法院在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中活跃度也不高。就中国企业中的跨国公司而言,仅有华为等少数企业具有国际传播的主动性;就学者进行学术传播而言,近年来主动进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的学者人数相对稀少并只聚集于国内几所高校。

第二,在控制研究方面,国家对国际传播的控制主要分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与技术手段等四个主要方面。[24]本文并非面面俱到地对所有控制手段进行广泛研究,而是针对知识产权法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进行重点分析。目前,定期针对知识产权传播主体的相关国家安全教育比较薄弱,这是现实问题之一。

第三,在内容研究方面,一般认为国际传播信息的种类分为新闻类信息、广告类信息、娱乐类信息和知识类信息。[25]  根据笔者观察,目前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主要聚焦于通过大众媒介进行的新闻类和社评类信息传播和借助国际出版平台进行的学术知识类信息传播,广告类和娱乐类信息传播几乎不存在,学术类知识产权法治传播中的推介和概览类作品较多,深入地提出创新的理论观点类型作品较少。

第四,在渠道研究方面,学术界一般认为有符号媒介和技术媒介两种,符号媒介又分为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26]这是一个非常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渠道研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部科研专著。符号媒介的价值在于传播者主动将自身语言转换成受众的语言,从而完成跨文化、跨语言和跨跨国界的国际传播。但是,语言传播只是基础。在笔者的工作经验中,就曾遇到过双方都了解对方所说的语言但是不清楚对方的意图或观点的情况发生。同时,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出全面的“融媒体”技术媒介平台,比如CGTN完成了电视端和新媒体段的无缝衔接。[27]笔者将在如何发挥如何用语言符号结合非语言符号进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进行分析,同时探讨如何运用法律保护手段更好地护航技术媒介平台的发展。

第五,在受众研究方面,国际传播受众有其独特的定义和特点。刘燕南、史利在《国际传播受众研究》中指出:以民族国家、国际组织、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等为主体,通过传统大众媒介、新媒介或其他可能的媒介所进行的跨国信息传播的对象和信息交流的参与者,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用户或者网民,一般以本国国界以外的人士为主,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语言、不同文化群体。[28]其具有跨国界性、跨文化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如何更好地并在国际受众的事实认同、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上[29]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也是笔者在策略研究部分即将开展的分析。

第六, 在效果研究方面,国际传播效果的含义有两层:一是带有劝服动机的传播行为在受传者那里引起的心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二是指传播活动尤其是大众传媒的活动对受传者和社会所产生的一切影响和结果。前者聚焦于对效果的微观分析,后者聚焦于宏观考察。[30] 根据在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工作一线个人经验来看,笔者的传播风格属于写实和沉稳的类型,以积极宣讲中国产权故事为主,结合已公开的数据和案例,在直播、录播播放或者社评发表之后,在社交媒体的总体反馈较好。但是在国际传播中,我们必然会遇到需要攻防结合的情况和传播方式。

第七,在效应研究方面,李智教授认为国际传播的效应之一就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这一概念是指公民们为了个人或集体的目的而在国家和市场活动范围之外进行跨国连接或活动的社会领域,是全球层面上和世界范围内的公民社会,是各国公民个人或团体聚合成的一张“跨国界的指示和行动网络”,即一个达成全球共识并采取跨国行动的公民共同体。[31] 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应是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的最终效应和目的。如何更好地达到这一效应也是本文所提出的策略之一。

四、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具体策略

第一,在主体策略方面,笔者针对政府主体、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就政府主体而言,除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之外,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其他部委或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应该有意识地找出本领域内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的亮点和“抓手”,通过大众媒体、自建英文网站、拍摄宣传片、记录片或短视频等方式持续地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是多样的、生动的、灵活的和丰富的,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一个侧面,可以是一组数据,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亲身体会或访谈等。就组织主体中的跨国公司而言,2019年华为在短时间内集中聚焦对外宣传的模式是很好的学习范本,同时应该主动出击,宣讲自身的的知识产权保护亮点,尤其在产品和服务的目标市场国或地区进行有的放矢的宣传。就组织主体中的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而言,除了本文提到的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能力的科研机构外,还应形成“多点开花”的局面,尤其是法学学科知识产权方向刚刚入选“双一流”学科的知识产权学院,可以发挥“新生代”的力量和后发优势,借助“双一流”的支撑,广纳涉外法治人才,集中力量在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上持续发力,打造独特的学术竞争优势和智库服务。从个人主体学者层面来说,在外文论文发表方面,可以适当借助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SCI)上具有高影响力的出版期刊平台,比如位于第一区间和第二区间(Q1 and Q2)的期刊。当然,这并非是“唯SSCI”论,而是要在宣传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时注意选择更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渠道和平台。在海外出版知识产权专著或论文集方面,要更加重视借助现有的国家级涉外出版资助渠道,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外译项目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丝路书香工程”重点翻译项目,注意甄选经典的知识产权原著图书,并注意构建国内外学术共同体,运用与国内外出版社合作的架构优势,积极推进学术出海。

第二,在控制研究策略方面,笔者发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定期的相关国家安全教育比较薄弱,然而在国际传播中,安全是开展所有工作的基石和保障。笔者认为:首先,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主体要树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深入了解国家安全的十六个方面。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的行业和领域非常广泛,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因此在国际传播中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等领域都可能存在着交集。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时,传播主体和传播渠道对其传播内容务必慎重选择,在必要时可以提前开展专家论证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请示与征询。在讲知识产权故事时,传播主体务必采用已经在新闻或者相关出版物上公开出版的案例、事实和数据。其次,在前文提到的国际传播控制手段中,法律手段非常重要。《中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第七十八条规定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在内容研究方面,根据前文所述,目前的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主要聚焦于大众媒体新闻传播和学术类知识传播,广告类和娱乐类信息传播很少,同时学术类传播中深入的观点类传播较少。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扩宽思路,增加形象(信誉)广告的传播。广告一般被分为产品(服务)广告和形象(信誉)广告两类。两者都具有劝服性的目的。前者较具体,以推广产品或服务为主;后者较抽象,以展现信誉为主。[32] 笔者认为形象(信誉)广告可以被国家或中国企业中的跨国公司很好地采用,展现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立场与态度,宣传知识产权法治取得的成就,化解不必要的误解。其次,我国可以在电影、电视剧的主线、剧情、演职人员、主题曲等方面更多地植入知识产权法治元素,将我国的影视剧出口到国外,利用影视剧作品等娱乐类信息进行更好的国际传播。娱乐类信息淡化了新闻类传播的时政和说教色彩,具有轻松、愉快的特点,但更容易被受众所接受,并且传播范围更广。在学术知识传播方面,应当加中国案例的对外翻译与介绍,尤其要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典型案例、涉及海外当事人以及海外媒体关注的案例的译介和推广。还应当重视传播中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智慧司法等世界法治前沿领域率先开展探索的案例,向世界介绍我国的领先经验。[33] 无论是新闻、学术知识,还是广告或娱乐类影视作品,我们最终的工作目标,如赵启正教授在《中国故事 国际表达——赵启正新闻传播案例》一书指出的:要“以艺术的、文化的方式向外国人介绍一个真实、进步和开放的中国”。[34]

第四,在渠道研究策略方面,笔者认为需要在熟练使用语言类媒介符号的同时,大大加强非语言符号媒介的使用。[35] 懂外语,特别是精通英语的人才目前很多,但是传播主体在使用语言符号媒介时一定要将英文知识产权法律词汇熟练掌握和运用,加强语内选择力。同时,传播主体更需要在沟通中运用表情、肢体语言、仪态、服装等非语言符号媒介增强沟通的渠道。并且,我们也要意识到跨文化、跨国界传播时相同的非语言符号有可能蕴涵着不同的意义。例如,传播主体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新闻访谈直播时,要注意达到“聊天”的效果(Conversational),作为专家在发言时要一直注视着主持人的眼睛而不是看其他的方向或者盯视摄像机镜头。此外,传播主体还要注意微笑应该出现在恰当时机,不要在不必要的场景中微笑。在传播主体讲述非常严肃的甚至带有一定进攻意味的话题时,不必要的微笑容易让观众觉得迷惑(Confused)。在服装方面,笔者建议传播主体的外套和衬衣尽量避免丝绒或丝绸面料,因为这两种面料在出境时会显得不够挺拔;避免格子、大花或碎花图案,因为在镜头中容易出现“跳格”晃动的效果。笔者本人在直播时会选用“深色西服外套+浅色裙+胸针”的着装模式体现女性法律专家的职业感与亲和力。在坐姿等肢体语言方面,笔者建议传播主体尽量在椅子上坐实而不是坐在椅子的边缘,否则容易让观众觉得传播主体过于紧张或不自信。此外,面对镜头时,一些平时生活中的小动作也需要戒除,例如扶眼镜、整理领带、整理头发或频繁眨眼等,这些都不利于上镜效果。

第五,在受众研究策略方面,笔者认为一定要对国际传播受众进入深入的了解,以这种深入了解为基石而选择制定传播的内容和议题。如何在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中找到中外共同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设置非常好的新闻、学术或影视作品的议题,是一项长期积累和学习的过程。这需要传播主体长期跟踪国内外该领域内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同时对国外相关受众的教育水平和心理接受程度、新的传播渠道等要素比较熟悉。在国际受众的事实认同方面,笔者建议选取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都会关心的话题,比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保护方面公开的事实、案例和数据,用以体现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在情感认同方面,情感认同在某种程度上比接受信息更重要,比如消除贫困,就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并能激发人们情感回应的议题,那么例如中国地理标志助力扶贫的议题,就很可能会引起国际受众的情感关注。在价值认同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TRIPS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是私权”已达成共识,它能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促进创新。因此,围绕这一大部分国家普遍认同的观点建构国际传播议题,将会达到比较好的效果。此外,以用户体验为导向的融媒体时代已然来临,受众很多时候在手机APP上接收信息或者观看视频。手机终端APP的效果和传统的电视或广播时代截然不同,这就需要传播者在短时间内迅速抓住用户的注意力,同时在新闻直播中要更好地言简意赅地直奔主题。

第六, 在效果研究策略方面,笔者提出两点建议。首先,长期传播会产生持久的影响力,传播主体必须具有较强的耐心和毅力。西方受众面临的是非常多元化的传播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的知识产权国际传播变成了其接受的众多信息或观点中的某个要素,这个要素在受众中直接产生决定性影响力的可能性不易预测。但是,打造好我们的知识产权国际传播本身至少会对西方受众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同时,长期传播会必定产生长期的影响力。其次,围绕“讲故事”的传播方式进行国际传播,提升讲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的表达力。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赵启正教授在《舆论斗争就是讲故事》中指出“在国际传播中,理论说服是一大难点。国际舆论斗争很难靠理论取胜,要靠讲好故事。故事比理论生动, 易于传播, 故事的内涵就是我们想表达的道理。中国社会本就丰富多彩,只需在对外交往中用恰当的言行讲述自己和自己身边的真实故事——这些故事自然、生动、丰满、 鲜活、易懂,不需要豪言壮语和华丽辞藻,中国和中国人的形象自在其中。” [36]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传播主体应该注意平时积累国家层面的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故事,锻炼从细节处生动刻画这些故事的表达力。

第七,在效应研究策略方面,笔者认为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要通过传播中国在跨国界、跨文化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来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易继明教授在《中美关系背景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指出我国应“充分发展知识产权的‘技术外交’路径”[37],并在《全球专利格局下的中国专利战略》中指出专利领域的技术外交可以围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和促进专利成果运用和转化等方面来开展。[38] 这些事实与成就充分证明了我国为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所做出的努力。因此,针对这些内容的国际传播在提高传播效应方面大有益处。

五、结论

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国际传播是一项持久而细节化的要务。我们最终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需要不止一代人的坚持不懈与努力。笔者坚信,我们在传播主体、控制手段、内容、渠道、受众、效应和效果等七大因素全面提升之后,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必然会达到更好的效果,相关的涉外法治传播人才队伍必然会发展与壮大。让我们拭目以待、砥砺前行!

[1]张南,女,江苏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副教授,伦敦大学法学博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国际电视台兼职新闻评论员,曾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语言司译员。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9WXFB002),受北京市法学会2021年市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资助(项目编号:BLS2021A001),受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第七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CXTD06)。

[2] 刘静坤、余萌: 《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恰逢其时》,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7日第8版。

[3] 吴汉东: 《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6-7页。

[4] 关世杰:《国际传播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5]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

[6]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7]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8] 本文作者撰写的英文评论文章是一个典型事例。参见张南:《知识产权体系是激励创新的有效机制》,CGTN,Opinion栏目,2018年11月7日。https://news.cgtn.com/news/3d3d414d3249444e30457a6333566d54/share_p.html

[9] 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来啦 中文字幕版<中国专利>》,2019年12月30日。

[1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CGTN两会特别节目: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2021年3月8日。

[11] 由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举办的年度评选活动。本活动旨在评选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法治国际影响力的优秀案例,积极推进中国法治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12] 腾讯科技:《任正非罕见面对媒体回应华为的一切:美国、知识产权、隐私、创新》,2019年1月17日。https://tech.qq.com/a/20190117/011229.htm

[13] 《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在河南举行》,2019年4月17日,《中国日报》网。http://hen.chinadaily.com.cn/a/201904/17/WS5cb6b9ffa310e7f8b15771ab.html?from=timeline

[14]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学院概况。https://sicip.tongji.edu.cn/9853/list.htm

[15]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我院继续派出学生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实习》。https://sicip.tongji.edu.cn/1b/e9/c13014a138217/page.htm

[16] 根据目前科研期刊发表现状和国外期刊的出版语言,英文期刊和英文论文是笔者进行数据统计的重点对象。

[17] 根据国际传播叙事手法中的“自述+他述”模式,笔者重点分析了作者(包括独著和合著作者)工作单位是中国大陆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法论文数量,因为这代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传播“自述”的典型模式。笔者特此感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0级博士生潘柏华同学在期刊论文检索和搜集方面提供的科研协助。

[18] 该检索信息来源于施普林格网站的搜索功能。笔者以“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hina”、“Copyright Law China”和“Trademark Law China”为关键词分别进行检索。https://www.springer.com

[19] 这三部著作分别是:
Zhang Nan, A Confucian Analysis on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Patent Law System, Springer, 2020, ISBN: 978-981-13-9027-2
https://www.springer.com/us/book/9789811390265
Wang Jie, Regulating Hosting ISPs’ Responsibiliti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The Freedom to Operate in the US, EU and China, Springer, 2018, ISBN: 978-981-10-8351-8
https://www.springer.com/us/book/9789811083501#aboutBook
Guo, Yimeei, Modern China’s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pringer, 2017, ISBN: 978-981-10-5352-8
https://www.springer.com/us/book/9789811053511#aboutBook

[20] Dan Prud’homme, Zhang Taolue,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for Innovation Risks to Business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Springer, 2019, ISBN: ISBN 978-3-030-10404-7
https://www.springer.com/gp/book/9783030104030

[21] Spyros Maniatis (Editor), Ioannis Kokkoris (Editor), Wang Xiaoye (Edit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ISBN: 978-0198793526
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product/competition-law-and-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9780198793526?q=978-0198793526&cc=us&lang=en

[22] Qu San Qia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a,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2, ISBN: 9789041133533
https://lrus.wolterskluwer.com/store/product/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a/

[23] 与知识产权法治有关的5项分别是:第208项,《WTO知识产权协议在中国的实施》,法文;第327项,《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韩文;第919项,《知识产权精要》,英文;第922项,《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本文作者主持),英文;第1080项,《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重述与评论》,英文。

[24]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52页。

[25]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84页。

[26]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3页。

[27] 江和平:《融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以CGTN为例》, 载《电视研究》2017年第6期,第23页。

[28] 刘燕南、史利:《国际传播受众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29] 章晓英:《玩转融媒体的CGTN,是如何进行国际传播的?》,2017年12月27日,环球网新媒体。
https://www.sohu.com/a/213092183_419342

[30]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又见刘笑盈(主编):《国际新闻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页。

[31]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46页。

[32]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86页。

[33] 刘静坤、余萌:《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恰逢其时》,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7日第8版。

[34] 贾树枚解读:《中国故事 国际表达——赵启正新闻传播案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58页。

[35] 李智: 《国际传播》(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3页。

[36] 赵启正:《舆论斗争拼的就是讲故事》,载《国际传播》2020年第5期,第4页。

[37] 易继明:《中美关系背景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第17页。

[38] 易继明:《全球专利格局下的中国专利战略》,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8期,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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