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犯罪是金融风险的特殊表现形式,通常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因此,有效预防、准确识别和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始终是司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为准确理解金融法律政策,统合金融监管和刑事规制,提高金融司法和合规质量,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坤教授、金融监管机构的郝方昉博士和徐继华博士牵头组织编写了《金融犯罪司法精要与合规指引》一书,以问题为导向,兼顾法理与学理,整合理论与实践,系统阐释了金融刑法规范体系,供诸位金融法律人参考。
金融犯罪司法精要与合规指引
刘静坤 郝方昉 徐继华 等•著
刘静坤,法学博士,博士后,剑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曾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项目。出版《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公正何以难行》、《刑事诉讼法注释书》、《犯罪心理学》、《犯罪重建》、《司法错误论》、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等著作、译著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等报刊发表文章百余篇。
郝方昉,法学博士,先后在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多部重要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主要专著有《刑罚现代化研究》《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等,主要译著有《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恢复性司法:理念、价值与争议》《酷刑简史》等。
徐继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曾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委办公厅等多岗位历练工作,现就职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着新闻、法律、经济等多学科背景。著有《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网络时代的中国文化精神》《传媒经济学》等畅销书籍,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宏观经济管理》等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参与多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课题,累计出版发表各类作品30余万字。
序言:刘静坤(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第一章:袁登明(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二章:胡洪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博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三级高级法官)、李睿(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李睿
第四章:郝方昉(法学博士,现就职于金融监管部门)、万志尧(法学博士,国浩律所上海办高级合伙人)、田曳(华东政法大学金融法学博士,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江东(法学博士,国浩律所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第五章:徐继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肖波(复旦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赵春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六章:刘静坤 李睿
第七章:赵春雨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一旦金融体系出现重大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就将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稳定。金融违法犯罪是金融风险的特殊表现形式,尤其是涉众型金融违法犯罪,极易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违法犯罪通常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有效预防、准确识别和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始终是司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手段、方式不断变化,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近年来,为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刑法》作出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司法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专门针对金融犯罪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并于2022年11月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在金融犯罪领域,如何准确划定法律政策界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监管执法司法有序衔接,值得认真研究。
一、金融犯罪所涉法益的综合性和牵连性
金融犯罪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无通行的界定。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分别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在其他章节规定了与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相关的犯罪。同时,最高司法机关还针对常见类型的金融犯罪,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我国学术界的理论学说比较多元,主要包括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金融交易利益(金融交易以及交易中的信用利益)和金融安全等观点。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有学者主张,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需作适时调整,应从秩序法益转向安全法益,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金融刑法的首要目标。也有学者对传统的财产权益理念进行反思,并以金融诈骗罪为例,主张该类犯罪的法益主要不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的财产,也不是泛泛地防止金融资金的安全风险,而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现象损害市场运作机制,避免由此而引发整个经济系统的功能失调;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只是保护相应运作机制后产生的附随效果,充其量只能作为附属法益而存在。
与普通的财产犯罪或秩序类犯罪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涉及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洗钱等犯罪类型,实际上涉及财产权益保护、金融机构管理、金融交易利益保障、金融资产保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维护等不同领域。这意味着,金融犯罪所涉的法益具有综合性,并非单一性的法益。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犯罪进行法益分析时,需要注意该类犯罪所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既不能简单地按照犯罪数额评估社会危害,也不能泛泛地提及金融管理秩序或金融安全。
同时,特定类型的金融犯罪,如信息披露、内部交易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无被害人的犯罪,很难确定具体的被害人和犯罪造成的损失。不过,鉴于金融犯罪的危害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其所造成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的财产权益,还涉及金融机构的公信力,金融交易的稳定性,甚至对金融秩序乃至国家经济产生冲击。在司法过程中,需要注意金融犯罪所涉的各类法益之间的牵连关系,进而从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之所以强调金融犯罪所涉法益的综合性和牵连性,一方面是为了理性认识各类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注重各类犯罪的类型化分析,实现个罪研究的专门化和精细化;另一方面是为了准确把握各类金融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进而在犯罪事实提炼、此罪彼罪辨析等方面更加有章可循,体现金融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金融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通俗地讲,金融的本质就是通过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等载体,实现资本的创造、融通和使用,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人们通常将财产和资本相提并论,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如果不能将财产转化为资本,这些“财产”(assets)就将是“死的资本”(dead capital),不能进入经济领域创造财富。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更好理解金融的本质和价值。
财产和法律规则,是资本的两个基本要素;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则,各类财产得以转化为资本,进而创造财富。我们所讲的各种金融工具,包括现代金融体系本身,实际上都可被视为法律规则的产物,甚至可以说仅存在于法律制度之中。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金融市场的各种衍生工具,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资本与法律和国家权力紧密相关,如果没有法律和国家权力的支撑,资本的法律地位将不复存在。
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等的有序运行,得益于法律制度提供的外部保障。但归根结底,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例如,为了向投资者提供长期金融工具,需要发展债券等市场;为了应对市场利率波动等市场风险,需要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风险控制手段;为了转移风险和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需要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等等。金融市场活动的长期性、风险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形成了自成一体的金融逻辑,总体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创造资本和财富。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有序发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之建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毫无疑问,与注重资本和财富积累的金融逻辑相比,法律制度具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即,通过法律制度有效控制金融市场的资金期限错配、财务杠杆过高等市场风险、机构风险和制度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类金融犯罪,包括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新型犯罪。简言之,金融法律制度在创造资本的同时,也在规训资本,将资本运作和财富积累纳入法治轨道。
法律对资本的规训,突出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政策,荷兰中央银行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基本指标,即:“介入性”(intrusive)、“预先性”(proactive)、“综合性”(comprehensive)、“适应性”(adaptive)和“终局性”(conclusive)。这种更加注重事先介入和风险预防的理念,催生了所谓的穿透式监管模式。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金融监管必须更加前瞻和深入,进而有效识别和解决金融风险的根本致因,避免情况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同时,各国普遍注重对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并将金融刑法作为规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金融和法律,是支撑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两者的运行逻辑既有差异性,也有互补性。法律是金融体系的基础和保障,但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也需要尊重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同时,尽管金融是经济的支柱,但金融市场的运行和演进,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简言之,法律对金融主体、金融交易和金融工具等进行确认时,需要理性评估其潜在的风险,并建立相应的规制框架。对于金融市场的创新模式,法律既不能无视严重风险而简单予以认可,也不能为求绝对安全而僵化予以否定。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应当寻求金融逻辑与法律逻辑的有机融合。
三、金融监管和刑事规制的协同性与异质性
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在统一的规制秩序之下,由相关的法律组成的有机衔接、协调适配的法律体系。其中,金融监管作为行政规制措施,也有处置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相比之下,针对金融犯罪的刑事规制,则是金融治理的最后手段。
对于金融风险的预防和规制,需要理清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的职责,划定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边界。有学者指出,刑法维护金融安全,是通过刑法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将那些容易制造严重的、难以控制的风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将那些虽有一定风险但可加以行政监管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毫无疑问,尽管我们强调金融风险的规制,但不能不加区分地一律将此类风险纳入刑事范畴,而是有必要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等级,采取针对性的法律应对措施。同时,也有学者强调,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特点;在金融犯罪领域内,应追求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一致,避免行政法上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受到刑罚处罚,并进一步明确何种程度的行政不法应当纳入刑事领域予以制裁。理性认识金融监管与规制的法律边界,既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的协调完善,也有助于规范金融领域的执法司法行为。
金融犯罪通常涉及专业的金融知识,尤其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涉及许多尚且缺乏定论的专门性问题。同时,一些金融犯罪由公职人员或专业人员实施,此类主体拥有特定的职权或知识,往往会利用职权或知识掩盖犯罪行为,或者为犯罪行为提供正当化依据。这意味着,无论是金融犯罪法益的识别,金融违法与金融犯罪法律边界的认定,还是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整理,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甄别,依据一般法律知识作出的常识性法律判断都并不足够。就像检察机关的专家指出的那样,当遇到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时,对于没有该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而言,客观上存在哪些种类的证据、应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构建证明体系、如何应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都是全新课题,不再是将小前提适用于大前提的简单三段论,而是要求办案人员组织运用证据对涉案金融活动的本质进行分析,再进一步识别其法律性质。
为准确理解金融法律政策,统合金融监管和刑事规制,提高金融司法和合规质量,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金融犯罪司法精要与合规指引》。本书以问题为导向,力图兼顾法理与学理,整合理论与实践,主要具有以下特色:
▣第一,基于金融犯罪的法益类型划分,确定了货币管理类犯罪,金融机构设立和存款管理类犯罪,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类犯罪,证券、期货市场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洗钱罪和外汇类犯罪等专章,并专门针对具体罪名进行精细化分析,系统地阐释了金融刑法的规范体系。
▣第二,基于金融犯罪预防和惩治并重的理念,针对金融犯罪领域的常见罪名,分别设置了罪名解析、司法精要、合规指引、监管政策和规范等板块。在罪名解析部分,梳理各个罪名的创设背景、修改变化和构成要件;在司法精要部分,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复杂问题,并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在合规指引部分,聚焦金融领域的特点,提出了金融合规的初步意见;在监管政策和规范部分,整理了主要的金融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规范。
▣第三,基于提高金融司法和合规质量的考量,本书侧重金融司法和合规实务,各位作者分别从事金融刑法和合规领域的政策制定、监管执法、案件起诉、司法审判、刑事辩护等工作,在相关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写作过程中统一体例、规范和要求,注重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和可参考性。
第一章 货币管理类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三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四节 变造货币罪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和存款管理类犯罪
第一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二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第四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五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七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八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九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三章 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类犯罪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四节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五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六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四章 证券、期货市场类犯罪
第一节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五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六节 非法经营罪
第七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五章 金融诈骗类犯罪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四节 信用证诈骗罪
第五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六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七节 保险诈骗罪
第六章 洗钱罪
第一节 洗钱罪
第七章 外汇类犯罪
第一节 逃汇罪
第二节 骗购外汇